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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公司少发放工资,找劳动部门却不管,怎么办?
你好,朋友,我很乐意为你解析关于“试用期薪资”方面的法规详情,这也是众多即将步入职场的大学生和初入社会工作者普遍关心的问题。接下来,我将逐一为你解答:
1. **试用期工资的设定有何规定?**
在试用期间,员工的薪资不应低于同一职位最低工资等级的80%,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薪资的80%。同时,这个薪资也不能低于所在地区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2. **仅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合法?**
实际上,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试用期应嵌入劳动合同之中。如果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那么这个试用期实际上不成立,整个约定期限视为正式的劳动合同期。
3. **用人单位能否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解除需支付违约金?**
这样的条款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员工提前3天通知雇主即可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除非涉及到服务期约定或竞业禁止协议的违反。
4. **若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是否需赔偿培训费?**
无需赔偿。即使合同有所约定,该约定也无效。只有当员工在试用期后且在合同有效期内离职,且违反了服务期或竞业限制约定时,才需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培训费的分摊,需根据服务期或合同期限按比例递减支付,具体规则遵循合同或默认规定执行。如果合同结束员工终止合同,企业无权要求赔偿培训费用。
若遇到劳动监察部门处理不力的情况,你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甚至可以诉诸法院。基于事实依据,行政复议有望成功。
这些说明旨在为新入职场的朋友们,包括高校毕业生和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如有更多劳动权益相关问题,欢迎继续与“劳动者之友”交流,共同探索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劳动权益保护# #职场新手指南#
如何巧妙回答别人问:你工资多少?
在1976年,我初次踏上民办教师的岗位,那时的月薪仅有五元,这微薄的收入在生产队中却相当于每天的十分工分。每当有人询问薪资,我总是羞于启齿,那仅仅五元的数目让我觉得难以直言,常常巧妙地转移话题,避免尴尬。直到1980年,我从师范学校毕业,工资提升到了大约57元,随后增加至64元,这时,我方才坦然地与人分享这一数字。进入九十年代,随着工资的显著增长,我的月薪达到了800元,谈论起这个数字时,我充满了自信。退休之后,我的养老金上升至三千多元,虽然与外出务工者动辄五六千的月收入相比显得相形见绌,但我仍会轻松地说“不足一万”。听者往往感慨道,教师退休金真是相当可观。这样的对话,既体现了对现状的认可,也隐含着对教育工作者晚年生活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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